一、考核指标(一)保障指标(10 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沟通平台;缺一项扣 2 分。(二)人口控制指标(24 分)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 92%(12 分),下降 1 个百分点扣 1 分;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 3%(12 分)上升 1 个百分点扣 1 分;超生 1 个小孩扣 1 分;(三)工作质量指标(66 分)1.重视教育(6 分)2.优质服务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10 分)全年开展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服务达 80%以上,建立服务档案记 5 分,每下降 1 个百分点扣 0.1 分;使用药具在控制指标内记 5 分,每下降 1 个百分点扣 0.3 分。3.计生协会和村民自治工作(6 分)4.行政执法(15 分)依法催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按政策全额征收上交记 15 分。降低比例的按比例记分。该征收不去征收的,不记分。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5 分)6.人口出生误差(6 分)人口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 5%以内记 6 分,超过 0.1 个百分点扣 1 分。7.出生婴儿性别比(10 分)当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在 110 以内记 10 分,每上升 1 个百分点扣 0.5 分。8.人口引产与出生人口比(5 分)9.奖励扶持政策(3 分)严格坚持政策口径和申报程序,确认对象准确无误,无弄虚作假,不循私舞弊记 3 分,如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且调查属实的,此项不记分。二、考核方式考核以百分制实行量化考核。一是人口出生统计误差一年超过 7%的;二是有意瞒报违法“”出生人口的;三是违反 七不准 规定,发生恶性的责任事故;四是年终综合考核记分在80 以下的;五是接受区上检查不合格的,被一票否决。考核 80—90 为达标、90—95 为良好、95—99 为优秀。凡全年在 90 分以上,党委政府给以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