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简称本合同)所载的保险合同概要、条款、声明、批注、人身保险要保书(简称要保书)、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如适用者)、附加保险合同及其它约定书,都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 本公司 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 本公司 签署并附以批注,方为有效
第二条名词定义“”“”一、保证现金价值:是指 保险合同概要 上的 保证价值表 所列的同一名称的金额
“”“”二、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根据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的周年日期
三、贷款利息: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此利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复息计算
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十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 本公司 根据在当年度商业银行所定的二年期储蓄存款的月利率复息计算
五、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是指一次性预付保险费中的所有未到期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
“”计算利息的年复利率与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计算一次性预付保险费的利率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每期保险费的缴付“”“”“”本公司 自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 起,对被保险人履行应负的保险责任
“”“”“每期保险费,应根据 保险合同概要 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向 本公司 缴费,直至 缴费期满”日 止
第四条宽限期“”“”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期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 宽限期
在 宽限期 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除根据本合同第九条 不可剥夺之权益 第二条条款的规定来处理外,逾 宽限期 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即失效,而 本公司 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
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合同失效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可向 本公司 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本合同效力(简“”“”称复效)
但投保人须向 本公司 提供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