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9——0135合同编号: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北京市建筑工程门窗采购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门窗(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建设单位: 4
施工单位: 5
监理单位: 6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尺寸数量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保温性能(K 值)单价总价款:大写: 小写:货物质量执行 标准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 付款方式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方式付款:(1)按月付款:甲 方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 计 元的预付款,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按供货量付款:甲 方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 计 元的预付款,乙方每供货达到 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交(提)货最后时限 日仍未通知乙方交付剩余货物的,应当在 日内按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1
交(提)货方式:
交(提)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