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