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 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2、 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 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二、法的理论1、 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2、 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3、 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 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5、 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问题:1、 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2、 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3、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4、 “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 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 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制裁不等于无效。3、 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4、 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化约主义。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 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主要设定义务。2、 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主要是授予权力。3、 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被迫去做与有义务去做。五、法律的要素1、 原始社会只有第一性规则:缺点在于: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2、 必须引入第二性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3、 承认规则是最高规则,决定是否法律。六、法律和道德:道德是多义的,存在空缺结构。1、 道德规范具有重要性;2、 道德非有意识改变性,法律可以有意识改变3、 道德罪过的故意性,法律免责受到限制。4、 强制形式:罪恶感,羞耻感与良知。5、 法律受道德的影响,但是法律还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