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简介(1881—1973)一、纯粹法学的含义1、 实证主义理论:法学研究严格限制在实在法领域:法律规范及其要素和相互关系;法律秩序及其机构;不同法律秩序的相互关系
追求纯粹的法学理论,排除从心理或者经济道德、政治上对于法律目的的评价
将法学与正义哲学;社会学分开
2、 规范法学;主要研究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和法律效力的问题3、 新康德主义法学:需要一种先验的超实证的前提和逻辑的假设: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二、法的理论1、 正义相对论:正义是主观的价值判断
法学中的正义就是合法性
2、 区分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
3、 法律秩序乃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一个特定的来源
判决——刑法——宪法——第一部宪法——最后的假定4、 规范的等级体系:个别规范、低级规范、高级规范、基础规范
5、 法律适用过程就是法律创造过程
问题:1、 是否可以认为凯尔森赞同法官造法
2、 是否可以认为自治的个人也可以立法
3、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否纯粹
4、 “基础规范”内容是什么,是否会发生变化
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对于奥斯丁的批判1、 法律命令说与强盗说2、 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刑法、侵权行为法,但对于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家庭法则不适合
制裁不等于无效
3、 命令者自己不遵守法律
4、 试图用简单的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本质
在所有经验领域都存在一般语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法律规则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语言的使用也需要解释导致解释循环
另外,对于法律的标准的争议也可能导致对于法律定义的分歧
二、提出约定论三、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1、 第一性规则要求人做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人做一定的行为
主要设定义务
2、 第二性规则乃是引入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并设定它们的范围和方式
主要是授予权力
3、 法律应当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四、内在观点和外在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