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 年 2 月 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01 年 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