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 年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进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进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备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