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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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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 年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进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进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备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进展。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七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国防建设进展规划和计划; (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管理国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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