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71 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71 号)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已经 2024 年 12 月 5 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4 年 12 月 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法律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