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作为 xx 县 xxx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今日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今日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有效存款关系的认定必须以具备符合要式的存款凭证为前提
信用代办站代理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应当以信用社名义进行,其向储户出具的存单应当是信用社的格式化存单或者存折,且应加盖信用社或信用站的储蓄业务专用章,否则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储蓄存款关系
原告提供的存款白条没有加盖陈 xx 所在信用代办站或者被告的储蓄业务专用章,也没有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无从认定该凭证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 32“条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的规定,该储蓄合同不能成立,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
二、陈 xx 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 10 月 8 日银发[1999]335 号《关于加强和法律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第二部分规定 农村信用社与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职工
该规定很明确,信用站的行为属于代理
陈 xx 超越被告授权,擅自对外出具存款白条,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应当由行为人陈 xx 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本案陈 xx 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行为只能发生在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本案中,陈 xx 属于被告的业务代理人,而非被告的职工,因此本案中陈 xx 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