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宝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现行税制是在 1994 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进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 800 元提高到 1600 元但是假如仅仅只是提高此数字标准,不作其他相应改革,国家税收势必因此减少很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1600 元后,近七成工薪阶层将不纳税,一年国家将减少税收收入280 亿。这是因为目前税制只管住了工薪阶层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税的却不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 45%档的税收接近为零,而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 70%以上。该数字标准改革仅对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应为从绝对数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纳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纳的综合税制较困难,可以采纳一种过渡形式,即先将现行税目中的劳务酬劳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种综合所得,统一征税。综上所述三点,笔者认为,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将劳务酬劳所得税目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又可使税收真正调节社会贫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减少国家税源流失。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假如你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他就自行申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我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以下两点:首先,什么是高收入者?我认为这一点必须是由法律给予明确定义的。要想明确这一点,什么是收入得先确定。收入应该是包括所有渠道得到的利益,除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应包括地位或职位带来的一切常常所得金钱,物质,股票,甚至期权。如 A,B 两人月工资均为 3000 元,A 可利用其职位每月报销一些费用,B 则除工资外没任何收入,若 A,B 两人算成同样收入肯定不合理。若单从雇佣者的工资收入,我看已很难定义高收入者。假如主体不能明确,该条又如何执行?一定要让高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高收入者。故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一个标准。目前,有人认为在目前社会贫富不均衡,各地区收入水平有差异的情况下,统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