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自 1980 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它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从整体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其调节力度还远远不够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乏力所致
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和收入作用,应在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水平的提高方面下工夫
一、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改进,这一点已成共识
但对应选择哪种模式却存在不同的观点
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综合制模式、混合制模式和改进后的分类制模式 3 种
笔者认为,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在以下基础上进行:一是从理论上比较 3 种模式的优劣;二是从国内外的实践中借鉴经验;三是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我认为目前以采纳混合型的结构模式为宜
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既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制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的则进展为分类综合制
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的分类制或单一的综合制的国家为数不多,发达国家多采纳综合制,进展中国家除扎伊尔、也门、约旦等少数国家采纳分类制以外,大多数国家采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模式
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美国是采纳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