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的“坑”有哪些!案例一: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1、案例背景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算。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2、案例分析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体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作法违规。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 EPC 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4)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有待查证。《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上款所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以上招标法的规定,该建设显然不符合招标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本项目在开工以后才聘请了中介咨询单位,咨询单位介入以后,多次以书面的形式督导建设单位及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是以特殊项目及赶工期等等为由,始终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正是由于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