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问题:(一)、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权利(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讲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和特征: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经过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的陶冶,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只有充分、深刻地理解这一点,才能把握民法的精髓。(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和民事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又是财产所有关系实现的基本方法。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如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