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修合同发包人(甲方):宜昌清水河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宜昌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第一条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公司办公楼、宾馆、酒楼 2、工程地点: 宜昌点军区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1 项执行(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2011 年 5 月 6 日2、竣工日期: 2011 年 9 月 6 日3、工程总用工时间:120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叁佰万贰拾伍万整(人民币)¥:3250000.00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第四条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1 执行(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1 项执行(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图纸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