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乡土社会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下 两位先生的观点,遭到了学术界一些人的误解与严格国家“法治主义”的挑战。仔细思量两位先生的本意其实不是要恢复传统的民间法,更不是主张国家法应当从乡村社会中彻底退出。根本的用意,用他们的话说“只是要揭示出在强烈的国家的、现代的和理性的取向下被长期遮蔽的一些东西,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看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重视治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奕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应当说这种重视与提醒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学术质量,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化,推进中国法治的真正落实与实现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国,存在着以立法为中心的建构主义烂漫病,他们往往基于这样的书本逻辑认识,一个国家只要制定了完美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就能自然形成和稳定,而有法可依,有了稳定的社会的秩序,经济就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但这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单纯理性建构认识,其背后所隐含的实际上是一套游离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之外的,并且是由法学家所构想出来的法律规则,这套规则虽然很逻辑也很迷人,但其实际的效率并不一定比固有的民间法有用。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天理、国法、人情并举的民间法适用体系告诉我们,在社会发生纠纷时并不是只是国家法在起作用,我们不能仅强调法的统一性、规则主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生活,在于它能解决问题。所以,为什么当国家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上门”这样的举措,力图使民间社会接纳国家的法律观念,学会国家的一套法律知识系统时。但是,我们的农民对国家所进行的这方面努力总是不很领情,对普法的宣传也很少关心,显然,法律并没有因为贴上了“国家“和“现代化”的标签就会自然而然生效。进一步说,国家法律之所以没有成为立法者所设想的取得在城市一样的效果,这多少也说明了我们所谓理想的精心设计的国家法律安排,在乡土社会实质还还没有切中要害,没有切实的生活意义。 五、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消解与转化 如何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目前可听到学术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由民间法的“落后”造成的,民间法无论从形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