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阅读次数: 3284 发表日期: 2008-5-24 16:5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本条第二款所列罪犯(以下称为"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帮助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省;或者户籍地不在本省,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省定居,且长期在本省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本省接收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买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社区矫正遵循惩罚、教育和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 第九条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