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自 WTO 成立以来,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区域一体化(reginalintegration)”一词可能是国际社会进入 21 世纪以来最为“炙热”的话语之一。区域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政府间国际制度安排的体现,中国-东盟到 2010 年实现自由贸易区(10+1)也是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形式。200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或 CEPA)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决定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此后不久,内地与澳门也达成类似的《安排》。《安排》在为振兴香港和澳门经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领域深层融合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开创在 WTO 框架下建立“一国四席”的区域贸易协定之先河,这无疑是个创举。而之后的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政府加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推动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则是中国在 WTO 框架下推动 CEPA 协议的具体实施。然而,在实践中,对“9+2”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存在有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如果不予以澄清势必会影响到“9+2”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实施。本文将以国际贸易法律制度(WTO 为代表)、区域贸易安排及 CEPA 协议为背景来探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9+2”)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全面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两大平台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二是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与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由九省(区)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主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担任论坛指导单位。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3 日举行,以“合作发展,共创未来”为主题,在香港、澳门、广州三地举办。“9+2”政府领导人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