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当事人条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监督检查办案情况
第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案发于本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给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当事人申请给予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