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法律、法规依据第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1 分:(一)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明显处所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使用的第一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未按规定建立新成员上岗前教育制度;或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的;(违反《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六、七条)(四)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的;或未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的;(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五)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情况等对外公开的;(违反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六)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次要或者轻微责任;(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七)医疗机构对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八)为未在本医疗机构内聘用实习的人员出具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的;(违反《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九)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十一)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 2 分: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违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二)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四)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五)每发生一起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