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1.2 法定图则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 深圳市范围内的法定图则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全市法定图则地区(以下简称“图则地区”)依据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分为基本建成地区(A 类)、发展地区(B 类)和特别指定地区(C 类)三种类型
三种类型地区的范围应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分区》中明确划定
2 法定图则成果的构成2.1 法定图则按照编制和审批程序分为法定图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法定图则正式成果两个阶段
草案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用于公开展示的法定图则初步成果,当其经法定程序最终批准并公布后即成为法定图则
法定图则包括文本和图表两部分,即法定图则的“法定文件”在制定法定图则草案之前,应当首先编制法定图则的“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及深度规定见附录一
2.2 法定文件的构成 2.2.1 文本文本是指法定图则中经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条文
2.2.2 图表图表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并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其附表
3 法定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3.1 文本在文本正文之前应说明法定图则编制和审批的背景、目的和程序
对原有法定图则进行修改的,应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
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下文中以A、B、C 分别表示条文适用地区类型;无标注的,表示适用全部类型地区的法定图则编制): 3.1.1 总则说明法定图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