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意外损害事故为保险事件的短期性人身保险。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活动者,均可作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各单位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所属人员办理该保险。保险责任:①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有关规定按比例赔付;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伤临时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在其不能工作期内,每天根据伤亡保险保额千分之一赔付;④ 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限:该保险保险期限最长为 1 年,最短为 1 个月。保险金额:该保险另有附加险,即意外损害医疗保险必须在人身意外保险基础上加保。主险最低保险金额为 30,000 元,最高保险金额为 200,000 元;附加险最低保险金额为 10,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职业(3 种)分档计收: 意外险 附加险① 从事室内工作文职人员 0.4% 0.7%(翻译、秘书、打字员、经理、职员等)② 从事体力劳动的外勤 0.5 % 0.8%人员(女工、保姆等)③ 从事无特别危险的工人 0.6 % O.9%职员( 司机、医师、花工 通讯员、清洁工、工程师等)除此以外的职业或工种的工作人员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