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产确权之诉的法律陷阱房产确认之诉是指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原那么上,依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产权原那么上是以房产证书为根据。例外,依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齐精智律师提示人民法院确实权之诉也能起到房产证书的效力。一、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二、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可以提起确权之诉并要求过户。《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知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四、对于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假设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