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680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宝亨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XX,XX 总经理
原审被告: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卫星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范靖,XX 董事长
上诉人 XX 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判决上诉人对 XX、XX 的债务承担 30%的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首先,(2024)天刑初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认定由 XX 及其法定代表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 XX 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退赔,说明本案被上诉人是受害人之一,根据刑事判决应当由 XX直接退赔,属于刑事退赃
被上诉人再以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重复诉讼
因此,原审对重复诉讼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其次,原审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程序不合法
本案系(2024)天刑初字第 45 号刑事案件涉案的受害人之一,受害人均进行了分案诉讼,原审法院再审合并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所有案件出示的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的保证合同都是复印件,且在一系列案件的合同复印件并盖有上诉人单位行政公章中,上诉人发现有三枚不同规格、不同字体的公章印模复印件
原审庭审中,当有一位被上诉人出示了一份合同原件时,上诉人要求对该原件和其他复印件的印章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仅依据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份西龙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笔录认定了保证合同的真实性,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未进行相关鉴定,剥夺了上诉人的权利,程序违法
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保证合同从形式和内容上看都是虚假的
一系列的保证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