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范本案例:孙某在某外资公司已工作了 2 年,双方合同期截止于 2024 年 12 月 31日
合同到期前 1 个月,孙某因突感胃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
医院决定孙某病假 1 个月,期间进行阶段性医疗,并出具了为期 1 个月的病假单
1 个月后,孙某到医院复查,医院检查后建议孙某再休息 1 个月,待病愈后再恢复工作,并又出具 1 个月的病假单
病假期满,孙某回到公司恢复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长却给了她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告知孙某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 1 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 1 个月前终止,要求孙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则支付孙某结算到终止日的工资
孙某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又 1个月的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合同终止后不必支付工资,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孙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停工医疗期,在法定的停工医疗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不再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孙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孙某劳动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孙某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
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孙某的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孙某还能否享受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