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方案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办发〔2024〕21 号,以下简称“中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仔细做好全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中组发〔2024〕10 号,以下简称“中组部《方案》”),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贯彻全国公务员工作暨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切实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把关作用,坚持分类管理,坚持稳慎实施,坚持依法依规操作,确保有序过渡衔接,有效发挥职级制度的持续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实施范围 根据中组部《方案》规定,我省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人员为: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已进行登记备案、在编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 经批准已从机关调离、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的人员,已遴选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已纳入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管理范围的人民警察,不列入实施范围。 职级序列根据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我省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以下规格设置: (一)省直正厅级、副厅级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1)省直正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职级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50%。 (2)省直副厅级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 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 20%。 (二)市(州)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州)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1)市(州)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 15%。 (2)市(州)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 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