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钻井工程承包合同十四、钻井工程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钻井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进双方互相制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石油开发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一、井位1
钻井施施工场地点:省市县乡2
井位设计图4
地层构造图二、国家、部、局对钻井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号及影印件
三、井别:四、钻井口数:五、井深结构:六、质量:1
井身质量合格率2
固井质量合格率七、价格1
调整井单价元/米,合计金额万元2
开发井单价元/米,合计金额万元第二条工程期限本合同钻井工程自年月日开钻至年月日全部钻完
在组织钻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三、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和钻井施工条件,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钻前准备一、甲方在开钻前应办妥征地拆迁和井场道路的垫方;清除施工场地及进出道路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树木、青苗等障碍物
解决施工用的水、电和钻机安装搬运的道路
三、乙方在开钻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和熟悉各种设计图纸,参加地质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安排钻机运行计划,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一、按不同的机型、井别、井深、另加风险金,确定承包费用
对承包范围以外的费用,按规定结算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按工程费用总额元的百分之一次拨给乙方,作为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第五条施工与设计变更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为油田开发着想,严格根据部、局颁发的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钻井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