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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路径探索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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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路径探究沟通发言县编办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路径探究”的沟通发言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中央政府“约法三章”,本届政府内,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政府治理需要有适应性变化,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成为必定要求。新常态下实名制管理,需要把握以下原则:基于职权法定的依法办事原则,着眼节约成本的严控总量原则,体现简便可行的法律规范程序原则。对具体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核定编制”完成后,要保证正常运转,就必须进入常态化的人员补充、退出循环,编制部门通过“控编审核”、“定编到人”等管理动作,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面对社会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人员补充”)、跨单位人员沟通(以下简称“人员流动”)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充和人员流动,涉及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需要上述部门在特定程序基础上,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只有明晰上述部门相关管理事权,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两办《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队伍建设;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干部、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保证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对按规定程序增(减)人员核拨(销)有关经费。据此,可以给出人员补充(流动)部门间协调运行的优选路径如下:用人单位提出使用编制和人员补充(流动)申请;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两条路径办理,一是涉及本系统内人员流动的,对在编制范围内及符合人员流动资格条件的,办理流动后,向编制部门报备入编,向组织(人社)部门报备。二是人员补充、跨部门(系统内逆向)人员流动的,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向组织(人社)提出任免或人员补充(流动)申请; 编制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控编减编及用编计划管理的要求,初审后,按《编委会议事规则》明确的路径核准用编; 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实施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对流动人员进行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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