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成都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7〕258 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保[2025]59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 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25〕1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经 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 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实行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 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 机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自有产权房屋情况的审核、二次公示及资格确认等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本辖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租住公房情况的审核、动态管理及日常监督 等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审核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我市中心城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二,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 16 平方米以下(含 16 平方米)且无其他用途 房屋。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中心城区务工,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申请家庭成员两人,含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城 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的家庭,可申购经济 适用住房。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 35 万元且他处无房屋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符合以上,一,、,二,、,三,款 条件,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第七条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 的人员,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 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已婚 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或丧偶或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