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 行)]发布时间:2025-5-8 信息来源: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 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是指以现代服务业(主要 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等城市功能) 为主导,由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以轨道交通节点为支 撑,最终形成的一个由建筑空间、内部功能、交通流线相互有机结 合的具备较大建设规模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 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本市其余区(市)县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四条规划选址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一)应临近轨道交通站点;(二)应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临两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 40 米(含 40 米)以上;临三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两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 25 米 (含 25米)以上;临四条(含四条)以上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 路的规划宽度应为 25 米(含 25 米)以上;(三)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的要 求
第五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二环路以内的,不宜小于 15 万平方米;(二)二环路以外的,不宜小于 30 万平方米
第三章城市功能第六条应由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交 通、住宅等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除住宅外,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城市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城市 功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酒店 综合体、会展综合体等;主导城市功能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 25%
第七条规划用地性质应为商业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