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自由观摘要:从发掘自由的内在规定性出发,哈耶克将自界定为人的一种状态,一种强制的不存在
他认为,自由只能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与法律相互联结,自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保障自由的实现
大学生应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强制;法治;法制(一)自由的内涵自由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法哲学问题
各派思想家在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时,无不对此做出论述
因此,也就未曾形成过一致的结论
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将自由置于其理论体系的核心地位,并提出了“法治下的自由”之观念
就像其所主张的文明的进展离不开传统这一根基那样,其“法治下的自由”观亦是在批判继承前人理论的基础上进展而来的,而非于凭空遐想中产生
在近代西方,自由观念倍受崇尚,被作为反封建反专制斗争的工具
但是,不同的学派对自由的理解亦有所不同
哈耶克从发掘自由的内在规定性出发,把自由定义为“一种人的状态的探究,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的强制(coercion),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即“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个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他凭藉令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比
”因此,一个人是自由的则意味着他具有自己选择生活目标与生活方式的可能性,而不自由则意味着他人可以凭借专断的任意的权利剥夺人的这种可能性
在哈耶克的自由定义中,首先,自由的实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其指涉的仅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质世界的关系,即自由只适应于社会世界,而不适应于物质世界
其次,哈耶克的自由概念是否定性的,因为自由所描述的是“某种特定障碍—他人实施的强制的不存在
其所要求的是他人不作什么(否定性命令),而不是要求他作什么(肯定性命令)
只要他人不实施强制,就保证了我的自由
第三,哈耶克区别了个人自由与内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