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根据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根据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进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