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日趋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法律规范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机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即根据公司治理的方法,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既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又具有现代金融企业管理理念和运作机制、产权关系明晰、经营管理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那么,这种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如何建立呢?笔者提出如下设想,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首先要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建立公司治理架构的关键。近年来,完善农村信用社治理法人结构“”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只有法人治理结构的 外形 ,而无法人治理结构“”“”“”的 神韵 , 穿新鞋走老路 , 换汤不换药 。农村信用社到底归谁所有?谁对其经营后果负责等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使有的信用社形成了组织上的排他性、管理上的唯权性和经营上的呆板性。引发了一定的市场风险、人事道德风险、决策失误风险、管理水平风险和金融案件风险。要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首要的问题必须明晰产权。明晰产权就是要在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归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资扩股,充实资本金,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样化,提高资本金充足率。一是实行入股社员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吸引更多的社员入股;二是要调整股权结构,规定法人股与投资股的比例,吸收更多的农村专业户、农村个体工商户为部分法人股;三是适当提高内部职工入股份额,在防止经营内部人操纵的情况下,使职工自身利益与信用社的利益密切挂钩。四是要大大提高董(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入股份额,使董(理)事会的决策、经营班子的执行、监事会的监督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充分调动董(理)“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达到 权责清”楚、运转高效、内控有力、经营良好 的目的,使农村合作金融充满生机和活力。建立符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的公司治理架构,要建立健全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和监事会,高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使之组织机构齐全,职责履行充分。目“”“”前,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 三会 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形成 三足鼎立 的格局。由于受产权“”“”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