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对消防工作及对火灾的预防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燃烧和爆炸A.火灾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一般是氧气,也有其他的,比如水遇到电石、金属钠)、点火源。在火灾预防时,只要将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被破坏,火灾都不会发生。B.燃烧的类型(1)闪燃和闪点: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当火源接近时会产生瞬间燃烧。这种现象叫闪燃,引起闪燃的最低温度称闪点。易燃液体: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液体。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1.石油谜(60-90)闪点-21.7℃;2.苯—闪点 4.44℃;工业甲醇—闪点11℃;4.异丙醇—闪点 11.67℃;5.甲醇—闪点 12℃;6.二氯乙烷—闪点 13℃;7.丙酮—20℃。(2)着火与燃点:可燃物质在空气充足条件下,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火源接触即行着火(出现火焰或灼热发光),并在移去火源之后仍能继续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物质的燃点或着火点。易燃液体的燃点约高于其闪点 1-5℃。(3)自燃和自燃点:物质因剧烈的氧化而产生火焰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自燃点与闪点及燃点的不同之处,主要是不需引火,而后者则需要外部火源引燃。C.爆炸发生的种类及场合(1)种类物理性爆炸:是指由物理变化即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由化学变化即生成新物质的变化而引起的爆炸。(2)术语爆炸极限(上限;下限):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或氧气)必须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着火源才会发生爆炸,这个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或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性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这两者有时亦称为着火下限和着火上限。在低于爆炸下限和高于爆炸上限浓度时,既不爆炸,也不着火。这是由于前者的可燃物浓度不够,过量空气的冷却作用,阻止了火焰的蔓延;而后者则是空气不足,导致火焰不能蔓延的缘故。(3)爆炸按场合分类过氧爆炸;物料互串爆炸;违章动火引起爆炸;静电引起或在爆炸;积炭引起或在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安全装置失灵引起爆炸;负压引起爆炸;等等。火灾的分类甲类火灾:一般性(固体)火灾用水就可扑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