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法律规范全县村镇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程序,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住宅建设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 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 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仔细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验收。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根据规定进行验收。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 20 米,省道 15 米,县道 10 米,乡村道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