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明确、清楚地提出法官具有释明职责即释明权
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告知、提示、发问当事人等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
我国法官的释明权制度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
故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履行释明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树立服务型法院的理念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应适时地履行好相关的释明职责,以弥补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不足,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庭审前的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3 条的规定,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答辩期,三十日内为举证期
虽然法院向当事人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中会有详细的说明,但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有多数当事人不会认真阅读这些文书,进而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举出相应证据,损害其诉权的后果
故法官应本着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3 条第 1 款之规定,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期限、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 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二、庭审中的释明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据意思自治原则,案由的选择权在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案由应依据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涉及请求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