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货物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内容摘要:预期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违反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合同法上,建立预期违约制度以防范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对双方当事人及社会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意在在同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问题作一简要地介绍
关键词: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不安抗辩;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障之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是有关国家在消除国际货物买卖冲突、促进国际贸易进展方面的重大成果
该公约借鉴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建立了自己的体系
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地介绍,并在将其与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上独创的制度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的后果
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直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
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开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53 年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Hochter v
De La Tour)的判决,它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