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行政管理部负责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3.2 安全部对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监督。 4.工作要求 4.1 车辆管理 4.1.1 机动车辆(包括翻斗车、电瓶车、特种车辆)在生产厂区内行驶必须办理牌照和生产厂区通行证,保证安全可靠,并且在行政管理部登记后方可使用;私家车、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4.1.2 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度应当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凡年审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使用。 4.1.3 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刹车、灯具、阻火器等)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1.4 机动车在生产厂区内限速为 30 千米/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减速、谨慎驾驶,驾驶室按规定乘坐人员;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人货混装。 4.1.5 车辆要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影响生产区交通安全。 4.1.6 公司自备车辆的通行证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1.7 所有进入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液氨、甲醇、杂醇、硫磺等车辆)必须到运销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车辆不得进行相关业务。 4.2 车辆行驶 4.2.1 小车队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 4.2.2 非生产区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行驶线路为北门--合成电站循环水北公路--综合楼。 4.2.3 施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自带工作车辆入场须接受公司临到审批;进入生产现场只允许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出门时需办理出门证,接受门卫检查。 4.2.4 锅炉拉灰、拉渣车辆只能从西门出入,行驶线路为西公路。 4.2.5 提货、送货的车辆凭提货单、供货合同一律从北门进入,不需办理通行证。但进门必须登记、出门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4.2.6 所有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