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中国雇员合同范本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国驻华大使馆(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介绍中国雇员至乙方工作。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按乙方要求介绍中国雇员(含乙方私人向甲方雇用的雇员,以下同)为乙方工作;乙方为中国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进行工作所必需的服装及劳动保护用品(见附件)。二、甲方根据中国雇员的业务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同乙方商定其月劳务费的数额(见附件)。劳务费按美元计价,以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支付。每年从一月份起,为中国雇员递增劳务费。劳务费的递增幅度由甲乙双方根据北京地区物价变动、中国雇员生活水平提高及其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商定。三、甲方应常常教育中国雇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不定期地征求乙方意见和建议,以协助乙方督促中国雇员不断改进工作。四、甲方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乙方发出结算通知单,结算中国雇员过去一个月的劳务费、加班费等项。乙方核实后应于次月十日前向甲方交付(包括乙方私人聘用的雇员的费用)劳务费的人民币数额按当月 1 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买入价折算。各种款项均以人民币(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支付。逾期不交,乙方应缴滞纳金日息千分之五。误餐费、夜餐费和伙食补贴费可直接交付中国雇员。五、中国雇员因休假及病、事假不能上班期间,乙方如需人顶替,甲方应予派人。替班人劳务费由乙方支付,其数额与被替者相同。六、中国雇员享有下列待遇:1.每日工作时间由乙方与中国雇员商定,但不应超过八小时。每星期六下午为回甲方学习时间。每日超过商定的工作时间部分和假日加班,乙方应按下述标准交付加班费(以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者按一小时计,不足半小时者不计):高级职员、翻译和办事员元,其他工作的雇员元。节日加班费用加倍。2.在二十二时以后加班,乙方应供应夜餐或付夜餐费每次元。3.因工作需要而不能按时进餐者(早餐六时半至七时半,午餐十二时至十二时半,晚餐十七时半至十八时半),乙方应付误餐费每次元。4.因公出差去外省市时,乙方应负担中国雇员的旅费和食宿费并发给出差补贴费每日元;假如伙食由中国雇员自理,乙方应另外发给伙食补贴费每日元。5.中国雇员每年享受中国政府的节假日和休假。家在北京者,假期一个月;家在外省市者,另加路程假 6 天。节假日和休假期间劳务费照发。超过上列时间的部分,乙方可停发劳务费。中国雇员如由于乙方原因而不能享受休假者,乙方应加倍支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