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过期的检讨书尊敬的工商管理局:我个体工商户于 20 某某年 2 月 2 日
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许可执照,执照为长期执照
有效期到 20 某某年 2 月 2 日
现在我单位执照过期没有前往复审复照,已经超出经营许可期间 2 个月多 20 天
在这期间我单位经营额为 0
69 万元,违反经营所得 1930 元
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对于营业执照过期的事情应该很清楚,超期经营就属于违法经营了
我过期未予办理违反了工商管理法规,理应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在此,我写这样一篇检讨,希望贵局能够从轻处罚,我个体工商户会立即纠正错误
立即复照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第二篇:关于营业执照过期关于营业执照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内容为: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根据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其内容为: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三篇:营业执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