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讨论的
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
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恩格斯讲: 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
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进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法律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
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
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 帝王条款 )来维持
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法律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功能:道德的教育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舞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育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别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