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民诉法的任务“是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为实现这一根 本任务
民 诉法已确定和完善了一系列诉讼制度
而与之相配合的第三人制度的建立,也体现了立法者使民诉法更具备科学性和完备性的意志
第三人制度的优点体现在: 一、有利用全面查清案情 民事纠纷有的简单,有的却错综复杂,它几乎涉及到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一件民事案件不但涉及到和纠纷的原、被告的利益纠葛,也有可能涉及到多种利益群体,而第三人是与该案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我们知道对一件案件作出正确裁决的前提是要全面查清案情
假如应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就很难查清案情,又怎能保证案件得以公正裁判
“”而人民法院现在所追求的 司法公正 ,将只能留于口号
二、有利于法院及时解决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人因与原、被告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人因而也可另行起诉,如不合并审理不仅造*力财力上浪费,拖延纠纷的解决,而且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由于第三人另行起诉未能与原、被告间的诉讼共同审理,容易造成法院对同一内容的纠纷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
或由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形成不能完全查清案件的事实,据此作出的裁判抛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
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优越性已经得到了验证
然而也正是多年的实践,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和操作中一些矛盾之处也随之暴露出来,就其成因和表现如下:1、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也是颇有争议的,且存在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对此所述的篇幅也较小,仅用民诉法第 56 条用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