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营销招投标管理,规范公司营销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确保产品服务质量、控制营销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所有涉及房地产销售、广告、活动、宣传物料制作等营销策划中的发生的外包活动,以及营销所需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除公司通过招投标,采用战略合作、集团化采购等方式成立的合格供应方库外,房地产项目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外包业务,原则上均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合作单位
第四条对于需要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不在公司合格供方之列,采购额较小(两万及两万以内)的特急项目(两周内举办),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用其他方式选择合作单位
1/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引进竞争机制,严格选择参投单位合格供方,招标标的设置应具备可操作性,在保证满足技术指标及同等标准上的基础上,以价格为主要评价指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营销部招标职责:(一)组织制订和修订营销部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考察;(三)提出招标申请和拟定招标文件;(四)负责发放标书、答疑、接收投标文件等与投标单位的往来;(五)组织开标、评标;(六)提交定标报告交公司领导审定;2/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七)负责定标后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各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合格供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标底、定标报告的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对标底超过1000万的招标项目,应报董事长审批或由董事长授权审批
第九条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参与部门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纪律
第三章合格供方第十条公司招投标实行合格供方制度,建立合格供方数据库
合格供方的选择应以技术力量强、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