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的营销招投标管理,规范公司营销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利益、确保产品服务质量、控制营销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内所有涉及房地产销售、广告、活动、宣传物料制作等营销策划中的发生的外包活动,以及营销所需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除公司通过招投标,采用战略合作、集团化采购等方式成立的合格供应方库外,房地产项目营销过程中发生的外包业务,原则上均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合作单位。第四条对于需要特殊的产品或服务不在公司合格供方之列,采购额较小(两万及两万以内)的特急项目(两周内举办),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可用其他方式选择合作单位。1/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引进竞争机制,严格选择参投单位合格供方,招标标的设置应具备可操作性,在保证满足技术指标及同等标准上的基础上,以价格为主要评价指标。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营销部招标职责:(一)组织制订和修订营销部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合格供方的选择与考察;(三)提出招标申请和拟定招标文件;(四)负责发放标书、答疑、接收投标文件等与投标单位的往来;(五)组织开标、评标;(六)提交定标报告交公司领导审定;2/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七)负责定标后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执行。第八条各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合格供方、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标底、定标报告的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对标底超过1000万的招标项目,应报董事长审批或由董事长授权审批。第九条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参与部门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纪律。第三章合格供方第十条公司招投标实行合格供方制度,建立合格供方数据库。合格供方的选择应以技术力量强、信誉好为标准。备选单位由营销部门推荐,主管副总,部门经理联合成本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填报《合格供方考察审批表》,参与人员签字认可,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可进入合格供方数据库。合格供方数据库由经办部门负责维护更新。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违规供方出围制度,建立违规供方数据库。3/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经办部门负责定期(每年)填报合格供方计划表,合作完成后填写合格供方使用情况反馈表。根据合作反馈结果,对于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的单位,将被列为违规供方:(一)投标过程中发现并查实有围标、弄虚作假、行贿等不良行为的;(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三)合作过程中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条款的;(四)其他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不良行为。第十二条对于被列为违规供方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招投标活动;两年之后,经该单位申请,公司重新进行考察并形成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可再次成为公司的合格供方。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列为违规供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入公司的合格供方考察范围。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联合参与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特别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4/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第四章招标准备第十四条公司组织的招投标,除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需进行公开招投标外,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投标和议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所有招投标项目,在实行招投标时,须选择并确定不少于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合格供方参与投标。(一)公开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二)邀请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三)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标价、投标书的附加条件、补偿和保险等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一般不单独使用,配合邀请招标时用。第十五条根据本规定需进行招标活动时,经办部门应在招标前,将拟采用的招标形式、拟选择参与投标的合格供方名单和招标文件5/13营销招投标管理规定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后,方能进行招标活动。第十六条招标活动应由经办部门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