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第四条 各地市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细则。—1—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定义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商”)。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话、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2—第三章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代理商管理原则(一)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二)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三)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务等进行规范与考核。第七条 代理商管理职责分工(一)省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制定社会渠道总体原则和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明确代理商管理原则,准入资质要求、条件—3—与退出流程;负责制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的原则与办法。(二)地市分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负责制定本地社会渠道发展规划;负责在省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在省公司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三)其他社会渠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制定的发展规划,开展社会渠道的建设、代理协议签署及日常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和各项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