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于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 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期中复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 年 4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07 年第 40 号公告,决定对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所适用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上述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原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发布 2004 年第96 号公告,决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 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3%。(二)复审申请2007 年 1 月 31 日,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 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三)立案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公司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对申请书公开文本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韩国株式会社 OPTOMAGIC 提交的申请及补充材料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2007 年4 月 16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所生产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12006 年 12 月 31 日。(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调查机关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大使馆,被调查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