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流程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一)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行为,明确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程序,减少因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产生的纠纷,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的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包括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新建物业的交付、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商品房的交付
(三)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物业(商品房)交付及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
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审慎、全面,对合同示范文本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新建物业交付条件及流程(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交付新建物业流程2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
程序如下:3
办理交接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完成新建物业交付
三、新建商品房交付条件及流程(一)建设单位向买受人交付新建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完成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我市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