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进展、安全进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 3 个(含 3 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假如 2 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