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电厂(站)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必备条件1、新投产的水力发电厂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各参数符合国家有关规程、法律规范的标准。2、新投产的水力发电厂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转隐患。3、根据规程、法律规范的要求,依据电厂的机组容量和电压等级,设置完善、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发电机、励磁、同期、低压、过流、失磁、联动等)。4、根据规程、法律规范及电网企业要求,继电保护装置要求定期校验,确保电网及发电厂安全运转。5、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保护必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仔细严格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6、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运转。7、针对 110KV 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根据有关规定执行。8、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满足设计规程、法律规范的要求,能自动控制机组频率。9、发电机组励磁系统满足设计规程、法律规范的要求,应自动控制机端电压、无功负荷,并具备过励磁保护和欠压保护。10、发电厂机组及升压站二次用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的设计配置应当符合规程、法律规范的要求,11、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备两套以上可用独立的通信通道,通迅设备供电电源稳定可靠。12、严格执行与电网安全有关的反事故措施。13、电厂的运转值长与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转的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