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金管理规定XX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各类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沪工总保[1999]65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近几年,各级工会从新时期的工会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建立起各类基金,以保证和促进各项活动的开展
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四大、十五大提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倡社会互助的精神以来,为推进“送温暖工程”,做好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构筑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互助互济性质,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
各级工会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工会帮困救助机制、保险互助机制、促进就业机制、增进福利机制过程中,组织并筹集了各类帮困基金、救急济难基金、互助补充保险基金、职工互助互济基金等保障互助基金
各类基金的建立对缓解职工经济矛盾、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增强职工抗风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更有效地发挥基金作用,确保各级工会加强基金的规范管理、分配和使用,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基金的管理凡设立基金的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基金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主要捐赠部门的代表、工会及有关业务部门代表组成;各级工会对筹集的基金应制定专门的《基金章程》和具体的基金管理办法,其章程或办法由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补充保险基金应实行会员制,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补充保险基金章程或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基金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按财会要求记录基金财务收支情况
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专职财会人员实行财务管理,没有条件的单位可委托工会财务部门实行管理,但必须分帐核算,单独反映
第1页共12页二、基金的使用基金应在本基金章程或管理办法所制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