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
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本项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 申请、审核、登记备案第六条 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