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法理思考 [摘 要]妇女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等
目前我国对妇女人权的保护令人满意,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故而应该对妇女人权保护体系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妇女人权 保护现状 体系完善 1993 年 6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一级、地区一级和国际一级上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全面参加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根除一切基于性别的卑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当今,妇女人权作为一项特别的人权种类,在普遍人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甚至有学者认为,妇女人权问题已不仅仅被作为一个有关妇女自身利益的特别问题,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问题,对其保护程度的高低直接关乎到人格尊严与价值、各国基本人权的实现
[1]然而妇女生理上的差异及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等传统的价值推断体系,而改变这一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本文拟从法理学角度,对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保护现状及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一、妇女人权的内容界定 什么是妇女人权
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它是“普遍人权中的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了具有人权的一般内容外,同时又有自己特别的内容
概括起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妇女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由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进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
简言之,妇女人权的内容就是国际人权